普华国宪法草案
甲、总纲
1. 国名:普华国
2. 领土:一切加盟邦属省州区域城镇乡属地
3. 国制:君主立宪选贤与能制度
4.普华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一切加盟邦属省州区域城镇乡的人民
5. 普华国国旗为:一朵大莲华
6.普华国的人民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族人民都可以被推选为普华国君主,首相,一切官职,不分种族
7.普华国设有立法院,省级议员自动成为立法议员,直到任期届满为止。
8.普华国的每一年财政预算案,政府的行政开销,不可超越总数的28%
乙、人民之权利义务
1. 普华国的人民,无分男女老少、宗教、种族、阶级,贫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普华国人民享有免费最少十二年最基本高中教育。
3. 普华国人民享有国家提供免费有限度医药治疗服务。
4. 学而优则仕,普华国人民人人都有机会做官
5. 普华国人民享有诉讼的权力,惟须遵循法律条规来进行
6. 普华国人民有权分享国家经济成果,人民有权知道国家发展成绩,可向有关部门索取资料和数据
7. 普华国人民少年须参加国民服役,有患病及特殊情况(有条规规定不合者)可例外处理
8. 普华国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
丙、君主的权力
1. 君主为普华国元首,终身制,享有免控权,对外代表普华国
2. 君主统帅海陆空三军
3. 君主有权任命和罢免三军司令官、首相、法院院长,法官及文武百官等职位
4. 君主依法委任文武百官,都是任材使能,民间团体有权推荐举之
5. 君主行使缔结条约,宣战、媾和之权力
6. 君主依法宣布紧急法令、戒严,和适当之时宣布解严
7. 君主依法授与荣典,奖赏各界有功人士
8. 君主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9.君主有权批准或否决立法院所通过的议案
10.君主的继承人由君主自行内定,如果未有内定继承人(万一君主驾崩),须由国内各宗教界所有耆宿,长老们一致推选而任命之
丁、首相的职权
1. 首相掌管国家行政大权,各部门首长须向首相汇报一切运作的问题
2. 首相须向君主汇报一切问题,任何紧急之事须马上提出报告
3. 首相署设有正副职位,行使职权依法律而定之
4. 首相有权向君主推荐人选出任各部长职位,唯最后决定权在于君主,各部门职权依法律而定之
5. 首相每个星期须主持最少一次内阁会议,各部门首长必须强制出席会议,(有特别事故者例外)
6. 首相于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应将下年度预算案公开提出,此预算案须经君主御准即可施行。
7.首相必须效忠君主,依法办事,公事公办。
8. 立法院议员如果对首相投不信任票,则首相须当辞职。
戊、加盟国的权利
1. 保留各地酋长族长的地位。
2. 政治改革,地方议会由各地人民自由选举,中选议员成立地方政府。
3. 地方政府由省级或州级政府所监督。
4. 省级或州级政府的主管由中央政府所委任。
5. 省级或州级政府的主管有权成立省或州政府。
6. 地方政府有权推荐议员晋升为省级或州级政府官员。
7. 省级或州级政府有权推荐议员晋升为中央政府做部长等职位。
8.省级代表自动成为立法院议员
9. 所有省级或州级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税务的缴纳,官员的擢升与罢免,皆须依照有关法律条文去进行。
己、选举事项
1. 参加地方议会选举的候选人的资格,首要条件是必须老实、忠厚,无刑事案底,名声好,睿智和孝顺。
2. 在底层预先过滤后,上升的越高,素质自动提高,如此制度最好。
3. 各地方议会议员选举前,每一地方由当地人民(或社团联合会或其他)先成立一个选举委员会,先监定候选人资格,才可竞选。此委员会将有一省级代表负责监督。
4. 候选人产生之后,由当地人民公投票决,中选者成立当地地方政府。
5. 地方政府又选出一位议员进入省或州级组织政府。
6. 省或州级政府又选出一位议员进入中央(联邦)政府,成立参议院,开会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以及决定各部门首长名单人选,提呈君主以作最后的裁决。
7. 这是无党干预的选举委员会,省级监督官每届选举必须调换人,不可在同一地区监选两次。
8 避免劳师动众以及劳民伤财,选民只以一家户头,一家之主为代表行使投标权。
庚、司法权利
1. 君主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审理一切重要法律案件,有必要时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和作出裁判。
2. 国家司法部门与检察院独立操作,不受内阁所管辖,司法部长与检察院院长由君主委任之。检察院须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
3. 军警首长由君主委任之,军警人员须遵守有关军警法律条文。有特别的军警法庭审理一切军警罪案。
4. 民事诉讼及其他各部门的操作,专业领域皆有个别法律约束之。
★建议中的普华国就是:
东盟诸国+中国各省+台湾+日本+朝鲜+韩国+蒙古+其他国家=普华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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